|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飞与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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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8民初18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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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28 |
| 2 |
深圳市精莞盈电子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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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1民初25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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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24 |
| 3 |
蔡某、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穆某执行实施类其他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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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1执保201号 | - |
当事人-穆某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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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5-06 |
| 4 |
深圳市震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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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1民初9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震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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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28 |
| 5 |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光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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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412号之四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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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4-26 |
| 6 |
深圳市恒大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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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21执恢47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大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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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5 |
| 7 |
浙江近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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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21执25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近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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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5 |
| 8 |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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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执216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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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11 |
| 9 |
周朋飞、周某、杨文武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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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21执2523号之一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申请执行人-周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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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2-19 |
| 10 |
深圳市金阳光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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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21执23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阳光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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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1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沪01民终176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吕京一及蔡光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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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公示催告的判决和裁定等)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46 | 2019-04-04 |
| 2 | (2017)沪0112民初24937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吕京一 被告- 蔡光德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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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8-09-25 |
| 3 | (2017)沪0112民初24937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吕京一 被告- 蔡光德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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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G59 | 2017-12-17 |
| 4 | (2017)沪0112民初24937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被告-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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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11 |
| 5 | (2017)川0105民初4421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蔡光德 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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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G09 | 2017-08-29 |
| 6 | (2017)川0105民初442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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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7-08-29 |
| 7 | (2016)川0115民初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 被告- 蔡光德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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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7-03-30 |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 被告-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蒋悝 蔡光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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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G72 | 2016-10-30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沪0112执6388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川14民初59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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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民初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蔡光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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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民初59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川1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借款罚息。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为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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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 2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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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民初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蔡光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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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民初59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91000元、利息604984.35元及罚息(罚息以本金2249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后再上浮50%计算,从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二、被告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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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 3 |
(2018)川14民初59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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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民初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蔡光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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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4民初59号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判决如下:一、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491000元、利息604984.35元及罚息(罚息以本金2249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后再上浮50%计算,从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二、被告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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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 4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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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民初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蔡光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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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14民初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人:陈晓华承办人联系方式:028—38166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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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 5 |
(2017)川0107执265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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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26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的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彭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蔡光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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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四川鸿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彭山伟易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伟易达科技有限公司、蔡光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07执265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按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0203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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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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