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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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桑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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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桑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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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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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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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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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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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伍继帅;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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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伍继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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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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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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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9)湘1129民初406号原告伍继帅与被告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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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伍继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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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杨培松诉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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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杨培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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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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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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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杨培松申请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汨罗市长乐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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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杨培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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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国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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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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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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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215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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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15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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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579号王波、朱俊、杨小毛:本院受理原告兰家英与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武、王波、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朱俊、杨小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21579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46400元。及其利息至结清本息为止【利息计算公式:以2346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利息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结清本息为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4万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连带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17时0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刘丽梅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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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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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15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兰家英 被告- 张建武 王波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朱俊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杨小毛民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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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21579号 王波、朱俊、杨小毛: 本院受理原告兰家英与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武、王波、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朱俊、杨小毛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21579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46400元。及其利息至结清本息为止【利息计算公式:以2346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利息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结清本息为止。】;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4万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连带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17时0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刘丽梅 联系电话:0755-21612608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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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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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15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朱恺 当事人- 杨小毛林雯汇 被告- 张建武 杨小毛 王波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朱俊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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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21581号 原告朱恺与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武、王波、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朱俊、杨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恺偿还借款本金 3602644.82 元及截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的利息 55242.14元;二、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恺支付利息(以 3602644.8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自 2021 年 9 月 19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恺支付律师费 20000 元;四、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恺支付保全担保费 3176 元;五、被告杨小毛、张建武、王波对被告朱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俊的上述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七、被告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俊的上述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朱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38560 元,由原告负担 2644 元,由被告朱俊、杨小毛、张建武、王波、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3591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朱俊、杨小毛、张建武、王波、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 40916 元,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40916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林雯汇 电话:0755-86608169 注: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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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4 |
(2021)粤0305民初215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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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15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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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1581号朱俊:原告朱恺与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武、王波、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朱俊、杨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恺偿还借款本金3602644.82元及截至2021年9月18日的利息55242.14元;二、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恺支付利息(以360264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9月19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恺支付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恺支付保全担保费3176元;五、被告杨小毛、张建武、王波对被告朱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俊的上述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七、被告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俊的上述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八、驳回原告朱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60元,由原告负担2644元,由被告朱俊、杨小毛、张建武、王波、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59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朱俊、杨小毛、张建武、王波、深圳市深港产学研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40916元,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09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林雯汇电话:0755-86608169注: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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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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