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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纬成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中心(西子花苑)B、C栋B-601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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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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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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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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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何淑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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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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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何淑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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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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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何淑平、谭剑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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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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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曹容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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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曹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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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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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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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粵0305民初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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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108 2020-08-20
    2 (2020)粤0305民初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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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103 2020-04-03
    3 (2019)湘0105民初1109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湖南博耐特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何淑萍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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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G73 2020-02-27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湘0104执11749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2-07 详情
    2 (2021)粤0305执6318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14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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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1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湖南同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 聂学义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同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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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1192号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同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经审理后,依法追加了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第三人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119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湖南同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72,080元; 二、被告湖南同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72,0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货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7元,由被告湖南同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13,857元,本院退还原告。被告湖南同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85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于2022年3月2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联系人:聂学义 联系电话:0755-26806030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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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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