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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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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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11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 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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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116号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陈艳龙:申请人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陈艳龙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1)粤0305执异11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陈艳龙为(2020)粤0305执149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应分别在未缴足注册资本人民币70万元、3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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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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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116号听证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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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异11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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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异116号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陈艳龙:申请人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粤0305执14981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陈艳龙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1)粤0305执异11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深圳市鹏通宝汽车交易有限公司、陈艳龙为(2020)粤0305执149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第706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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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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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8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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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令红 被告- 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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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81号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令红诉被告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大鹏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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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4 |
(2021)粤0307民初218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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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8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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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81号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令红诉被告深圳市淘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大鹏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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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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