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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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公路罚[2019]03(41)10284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31日,宁波宝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T688/浙BS883挂在S213浒溪线28K+4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08日13时47分车号为浙B0T688/浙BS883挂的车辆行驶在S213浒溪线28K+4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4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9410千克,超限64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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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镇公路罚[2019]03(41)10285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31日,宁波宝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T688/浙BS883挂在S213浒溪线K28+4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06日13时52分车号为浙B0T688/浙BS883挂的车辆行驶在S213浒溪线K28+4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4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8870千克,超限58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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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镇公路罚[2019]03(41)10283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31日,宁波宝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T688/浙BS883挂在X023330206江南公路K0+6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24日15时31分车号为浙B0T688/浙BS883挂的车辆行驶在X023330206江南公路K0+6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1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5900千克,超限29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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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镇公路罚[2019]03(41)10282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31日,宁波宝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T688/浙BS883挂在S213浒溪线28K+45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09日12时39分车号为浙B0T688/浙BS883挂的车辆行驶在S213浒溪线28K+4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1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6620千克,超限36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8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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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镇公路罚[2019]03(41)10281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31日,宁波宝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T688/浙BS883挂在X112330282松浦闸-方家河头K6+7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24日16时27分车号为浙B0T688/浙BS883挂的车辆行驶在X112330282松浦闸-方家河头K6+7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49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4910千克,超限19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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