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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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汪新与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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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24民初6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汪新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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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31 |
2 |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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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终185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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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6 | 2021-07-08 |
3 |
新疆绿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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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01民初102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新疆绿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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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12 |
4 |
福建省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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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2民初114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省广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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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06 |
5 |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芳鑫园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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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民终8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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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1 |
6 |
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与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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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13民初7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贵阳白云永顺建筑物资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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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1 |
7 |
张守田与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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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11民初58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守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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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2-26 |
8 |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世纪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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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9民初18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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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7-08 |
9 |
陈建龙、邱训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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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0民终5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建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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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2-08 |
10 |
2968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小娟、姜二伟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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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26民初2968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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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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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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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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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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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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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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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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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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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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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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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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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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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张小娟、姜二伟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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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26民初2968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小娟 姜二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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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公告张小娟、姜二伟:本院受理原告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详,诉讼文书无法签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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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2 |
原告石兴琼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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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280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兴琼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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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09号原告石兴琼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兴琼劳务费3612元及利息(利息以3612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石兴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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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3 |
原告陈中明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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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6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中明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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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68号原告陈中明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中明劳务费9350元及利息(利息以935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陈中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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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4 |
原告林建文与被告杨琴、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毅、杨立、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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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281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建文 被告- 杨琴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杨毅 杨立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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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13号原告林建文与被告杨琴、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毅、杨立、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建文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文自愿申请撤回对杨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16民初2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文撤回对杨立的起诉。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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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5 |
原告林建文与被告杨琴、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毅、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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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281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建文 被告- 杨琴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杨毅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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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13号原告林建文与被告杨琴、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毅、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116民初28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林建文负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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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6 |
原告王先政、邓素清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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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281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先政 邓素清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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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10号原告王先政、邓素清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先政、邓素清劳务费43079元及利息(利息以43079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王先政、邓素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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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7 |
原告黄仁琼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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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280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仁琼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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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08号原告黄仁琼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仁琼劳务费4700元及利息(利息以47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黄仁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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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8 |
原告饶茂安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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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28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饶茂安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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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06号原告饶茂安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饶茂安劳务费4820元及利息(利息以482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饶茂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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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9 |
原告刘平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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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281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平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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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15号原告刘平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平劳务费19545元及利息(利息以19545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刘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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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10 |
原告李素华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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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6民初280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素华 被告- 杨琴 杨毅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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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6民初2807号原告李素华诉被告杨琴、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素华劳务费57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杨毅未在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前给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应当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二、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负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李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毅、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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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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