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南市监产处〔2021〕17号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组合烟花(100发满堂红)(规格型号:长400*宽295*高190;筒内Φ25mm)7箱;组合烟花(80发好日子)(规格型号:长565*宽375*高260;筒内Φ28mm)87箱;组合烟花(80发出彩霸王蕾)(规格型号:长495*宽320*高255;筒内Φ28mm)31箱;烟花(遨游太空)(规格型号:造型)8箱;爆竹(精品大地红)(规格型号:长23.0*Φ6.0mm)41箱。2、没收违法所得14490元,并处罚款162000元,合计罚没款17649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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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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