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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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菊容与王文金、成都中铁天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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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409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刘菊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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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19-08-06 | 2021-03-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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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菊容与被告王文金、成都中铁天圆房地产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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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409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菊容 被告- 王文金 成都中铁天圆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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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4095号原告刘菊容与被告王文金、成都中铁天圆房地产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王文金立即向刘菊容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5,580元,并从2018年8月15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35%/年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094.6元);2.判令成都中铁天圆房地产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王文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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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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