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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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宇辉、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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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2破申8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郑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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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31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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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2执异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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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4-29 |
3 |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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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53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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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02 |
4 |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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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53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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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02 |
5 |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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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53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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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02 |
6 |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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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53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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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02 |
7 |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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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53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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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02 |
8 |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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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53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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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02 |
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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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异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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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06-04 |
10 |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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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91民初1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万禾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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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9-01-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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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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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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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784执1205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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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802民初52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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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2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武世华 陶秀芳 郑婵 童开明 童俊炜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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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世华、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武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世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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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2 |
(2017)浙0802民初5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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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牟同国 陶秀芳 郑婵 童开明 童俊炜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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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同国、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同国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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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3 |
(2017)浙0802民初48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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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8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陶秀芳 童开明 童俊炜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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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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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4 |
(2017)浙0802民初48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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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8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陶秀芳 童开明 童俊炜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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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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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5 |
(2017)浙0802民初48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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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8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陶秀芳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童开明 童俊炜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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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秀芳、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秀芳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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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6 |
(2017)浙0802民初52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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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2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贺菊娇 陶秀芳 郑婵 童开明 童俊炜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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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菊娇、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菊娇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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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7 |
(2017)浙0802立预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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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立预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贺菊娇 陶秀芳 郑婵 童开明 童俊炜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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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菊娇、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4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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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8 |
(2017)浙0802立预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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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立预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武世华 陶秀芳 郑婵 童开明 童俊炜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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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世华、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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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9 |
(2017)浙0802立预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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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立预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牟同国 陶秀芳 郑婵 童开明 童俊炜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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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同国、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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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
10 |
(2017)浙0802立预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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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立预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陶秀芳 童开明 童俊炜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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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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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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