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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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罡、赵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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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执17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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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03 |
2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碧茂、程小玲、任柯全、陈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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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执13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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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3 |
3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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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执13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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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3 |
4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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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执18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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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29 |
5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党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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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执8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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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29 |
6 |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邵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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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民初20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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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03 |
7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程道斌、谢群珍、程道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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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执13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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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7-29 |
8 |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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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民初20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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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03 |
9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丽琼、杨雪梅、史琪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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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执9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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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9 |
10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石永俊、石永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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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1执9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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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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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921民初2673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高中、陈胡蓉、路绍光、陈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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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26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梁高中 陈胡蓉 路绍光 陈月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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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2673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高中、陈胡蓉、路绍光、陈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十时在本院铁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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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2 |
(2019)川1921民初1650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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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何晓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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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1650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未归,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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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3 |
(2019)川1921民初1819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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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8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张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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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1819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9年8月19日前利息为128267.76元;2019年8月20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598‰计算至清偿时止);2、若被告张波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张波所有的位于通江县三溪街道的营业用房(通房权证通江字第2014070100017号)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波负担。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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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4 |
(2019)川1921民初2693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署、向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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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2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署 向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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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2693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署、向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利息和逾期利息;二、本案涉案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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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5 |
(2019)川1921民初1448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金、王倩、李晨、刘慧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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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4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何金 王倩 李晨 刘慧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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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1448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金、王倩、李晨、刘慧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金、王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7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7.125‰计息至2018年2月23日,从2018年2月24日起在期内利率7.12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被告李晨、刘慧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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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6 |
(2019)川1921民初1424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茹兵、岳映琼、王怀志、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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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4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茹兵 岳映琼 王怀志 刘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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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1424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茹兵、岳映琼、王怀志、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茹兵、岳映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从2017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9.225‰计息至2017年2月26日,从2017年2月27日起按在月利率9.225‰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被告王怀志、刘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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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7 |
(2019)川1921民初1442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龙元、高芳、雷文久、高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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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4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何龙元 高芳 雷文久 高元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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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1442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龙元、高芳、雷文久、高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龙元、高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9.225‰计算资金利息至2018年10月21日,从2018年10月22日起按在期内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二、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雷文久、高元英提供的抵押物(房权证号:通房权证洪口镇字第00514号)就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协商、拍卖、变卖抵押物,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雷文久、高元英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何龙元、高芳清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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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8 |
(2019)川1921民初1751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志斌、李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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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7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马志斌 李桂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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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1751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志斌、李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志斌、李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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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9 |
(2019)川1921民初1321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米大林、张乙霞、蒲永昶、李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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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13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米大林 张乙霞 蒲永昶 李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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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1321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米大林、张乙霞、蒲永昶、李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米大林、张乙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二、被告蒲永昶、李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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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10 |
(2019)川1921民初2065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国相、刘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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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1民初206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王国相 刘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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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1民初2065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国相、刘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利息和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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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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