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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业建设

    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经济开发区(兰江街道振兴路508号C座502室)(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兰自然资规罚〔2019〕56号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自然资规罚〔2019〕56号被处罚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兰溪市兰江街道浩塘头村办公楼四楼(丹溪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童建刚,联系电话:13575960088。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向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75348921H,法定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浩塘头村办公楼四楼,该公司未经原国土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在兰江街道浩塘头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搞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兰江街道浩塘头村范围,总占地面积2904平方米,沥青地面硬化,用途为道路,现已完工。四至范围:东至裕欣纺织有限公司,南至蓝天音乐幼儿园,西至田,北至塘。占地类型为:耕地1025平方米、园地1464平方米、其他土地99平方米、建设用地316平方米。在兰溪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允许建设区256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33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陈志伟提供的本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2、陈志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3、该公司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各一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4、土地权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归浩塘头村集体所有。2019年6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5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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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详情
    2 兰自然资规罚〔2019〕57号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自然资规罚〔2019〕57号被处罚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兰溪市兰江街道浩塘头村办公楼四楼(丹溪大道333号),法定代表人:童建刚,联系电话:13575960088。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向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75348921H,法定地址:兰溪市兰江街道浩塘头村办公楼四楼,该公司未经原国土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在兰江街道兰纺村村集体土地上动工搞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兰江街道兰纺村范围,总占地面积596平方米,水泥地面硬化,用途为道路,现已完工。四至范围:东至雁洲路,南至雁洲路,西至山,北至空地。占地类型为:耕地216平方米、其他土地5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328平方米。在兰溪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181平方米、限制建设区41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陈志伟提供的本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2、陈志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3、该公司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各一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4、土地权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归兰纺村集体所有。2019年6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5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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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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