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执484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5 |
2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民初5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1-25 |
3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民初5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30 |
4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民初3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1-01-22 |
5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民初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29 |
6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民初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8-27 |
7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财保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9-15 |
8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财保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9-15 |
9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1财保33-2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20-01-15 |
10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赣01财保3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 收起
...
展开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惠、吴波、刘之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赣01民初3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吴惠 吴波 刘之榕 收起
...
展开
|
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惠、吴波、刘之榕: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诉被告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惠、吴波、刘之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赣01民初398],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5060102.0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合计:120060102.06元以及结清日止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吴惠、吴波、刘之榕”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对南昌市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可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被告连带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
展开
|
2020-06-1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