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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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陆志华、顾燕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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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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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141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君、程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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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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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司贵永、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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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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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司贵永、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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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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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司贵永、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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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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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司贵永、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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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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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善勇、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昆山南北模具有限公司、刘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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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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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博朗电子有限公司、安博、周钰、金善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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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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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司贵永、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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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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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183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陆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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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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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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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陆志华、顾燕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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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61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 陆志华 顾燕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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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顾燕华: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6183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陆志华、顾燕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利息56240元,支付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三、被告陆志华、顾燕华对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苏州中曼日化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陆志华名下坐落于本市相城区春申湖路188号春嘉花园18幢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25元元由被告中曼日化、陆志华、顾燕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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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2 |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田广伟、袁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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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096 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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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田广伟、袁莉莉: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广伟、袁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作出(2016)苏0591执6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田广伟、袁莉莉名下分别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12号1幢604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大街88号2幢515室的房地产。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2016)苏0591执619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吴兴华电话:0512-66603222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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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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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孟海苏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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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7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 孟海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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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孟海苏: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715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孟海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赔付原告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罚息、利息计人民币135370元,以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罚息。二、被告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3000元。三、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中经济开发区蓝调休闲广场1213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价所得价款以人民币55万元为限有限受偿。四、被告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孟海苏对被告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5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052元,由被告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孟海苏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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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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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广伟、袁莉莉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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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0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田广伟 袁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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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广伟、袁莉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096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广伟、袁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广伟、袁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0元,并赔付原告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罚息人民币252827.77元,以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罚息。二、被告田广伟、袁莉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8600元。三、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田广伟、袁莉莉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12号1幢604室及苏州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大街88号2幢515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价所得价款以人民币280万元、2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1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112元,由被告田广伟、袁莉莉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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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
5 |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司贵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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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2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 司贵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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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司贵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295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美格尔橄榄油业(苏州)有限公司、司贵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最高借字0110第01号)项下尚欠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万元,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一名下位于苏州相成区黄埭镇长泰路1号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5万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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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
6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孟海苏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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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17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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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孟海苏: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1715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吉麦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吴地海仁置业有限公司、孟海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2014]最高借字0313第02号)项下尚欠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计人民币95230(计算利息及罚息从2015年2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从2015年5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一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蓝调休闲广场1213室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3万元;4、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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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 |
7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广伟、袁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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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0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田广伟 袁莉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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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莉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1096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广伟、袁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田广伟、袁莉莉立即归还《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合同号:[2013]最高借字0306第01号)项下尚欠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799960元,从2015年3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田广伟、袁莉莉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12号1幢604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大街88号2幢515室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3、判令被告田广伟、袁莉莉承担本案律师费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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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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