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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星岛

    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群星村大岭山(土名)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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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8民初5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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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9-11-04 2020-03-16
    2

    17执3462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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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83执34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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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8-02-26 2018-10-18
    3

    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792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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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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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20 2016-09-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8执异675号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史淦潮、陈慧锶、陈文新、袁建忠、万婷、梁雅诗、伍远军、曾智慧、庞勃、杨东声、王琴、伍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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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8执异6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庞勃 石庆炎 万婷 王琴 陈慧锶 伍建英 罗志煌 伍远军 袁建忠 梁雅诗 杨东声 史淦潮 朱智锐 陈文新 曾智慧 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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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异675号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曾智慧、庞勃、王琴: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史淦潮、陈慧锶、陈文新、袁建忠、万婷、梁雅诗、伍远军、曾智慧、庞勃、杨东声、王琴、伍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粤0118执异6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袁建忠为(2017)粤0183执34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袁建忠应对(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19.6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追加万婷为(2017)粤0183执34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万婷应对(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9.8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追加梁雅诗为(2017)粤0183执34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梁雅诗应对(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19.6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追加伍远军为(2017)粤0183执34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伍远军应对(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58.8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五、追加曾智慧为(2017)粤0183执34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曾智慧应对(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39.2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六、追加庞勃为(2017)粤0183执34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庞勃应对(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39.2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七、追加王琴为(2017)粤0183执34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琴应对(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八、追加伍建英为(2017)粤0183执34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伍建英应对(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九、追加杨东声为(2017)粤0183执34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杨东声应对(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依法缴纳出资人民币6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十、驳回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539400362021-05-2611:53:29:867联系人:马桂容、马思越(2020)粤0118执异675号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史淦潮、陈慧锶、陈文新、袁建忠、万婷、梁雅诗、伍远军、曾智慧、庞勃、杨东声、王琴、伍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曾智慧、庞勃、王琴: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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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2

    (2020)粤0118执异675号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史淦潮、陈慧锶、陈文新、袁建忠、万婷、梁雅诗、伍远军、曾智慧、庞勃、杨东声、王琴、伍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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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8执异6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罗志煌 朱智锐 石庆炎 史淦潮 陈慧锶 陈文新 袁建忠 万婷 梁雅诗 伍远军 曾智慧 庞勃 杨东声 王琴 伍建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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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执异675号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史淦潮、陈慧锶、陈文新、袁建忠、万婷、梁雅诗、伍远军、曾智慧、庞勃、杨东声、王琴、伍建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史淦潮、陈慧锶、陈文新、袁建忠、万婷、梁雅诗、伍远军、曾智慧、庞勃、杨东声、王琴、伍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异议人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马桂容,人民陪审员杨秀珍,人民陪审员陈丽华,书记员马思越。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现依照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537526632021-01-1317:00:33:801联系人:马法官、马书记员(2020)粤0118执异675号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史淦潮、陈慧锶、陈文新、袁建忠、万婷、梁雅诗、伍远军、曾智慧、庞勃、杨东声、王琴、伍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广州市大旺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志煌、朱智锐、石庆炎、史淦潮、陈慧锶、陈文新、袁建忠、万婷、梁雅诗、伍远军、曾智慧、庞勃、杨东声、王琴、伍建英: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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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3

    (2019)粤0118民初5265号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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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8民初5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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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8民初5265号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8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新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529057992019-11-0619:10:16:0(2019)粤0118民初5265号原告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品昊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新星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日内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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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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