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恒达

    深圳市恒达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05民初250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于章林 当事人- 深圳市恒达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金超 被告- 深圳市恒达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5民初2503号 深圳市恒达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金超: 原告于章林与被告深圳市恒达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朱金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250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第四条第1项、第八条第2项约定;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鉴于”第一段、第二段以及第三条约定;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5月15日签订的《关于深圳南方长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交易之确认书》第一条约定。2.判令被告退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5,000,0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3.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8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原告1500万元款项被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0日为人民币348,104.17元。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涉诉费用。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15,348,104.17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5日09时30分在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姚聪 电话:0755-8660819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04-08
    2

    (2022)粤0305民初25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2)粤0305民初250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恒达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2503号深圳市恒达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金超:原告于章林与被告深圳市恒达电子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朱金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250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5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书》第二条第2项、第四条第1项、第八条第2项约定;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暨回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鉴于”第一段、第二段以及第三条约定;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5月15日签订的《关于深圳南方长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交易之确认书》第一条约定。2.判令被告退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5,000,0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3.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8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原告1500万元款项被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0日为人民币348,104.17元。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涉诉费用。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15,348,104.17元。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5日09时30分在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法院联系人:姚聪电话:0755-8660819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2-04-08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