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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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兆石与被执行人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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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兆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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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兆石与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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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徐兆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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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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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卫龙诉被告南京蓝呗纵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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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76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孙卫龙 当事人-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南京蓝呗纵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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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卫龙诉被告南京蓝呗纵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2-1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7641号南京蓝呗纵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卫龙诉被告南京蓝呗纵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52396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徐兆石与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查强荣诉被告高平、高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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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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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兆石与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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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3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兆石 被告-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李文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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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3291号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本院受理原告徐兆石与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徐兆石10800元;2、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其付清欠款时止,以本金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徐兆石;3、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徐兆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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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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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兆石与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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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3291号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原告- 徐兆石 当事人- 江苏云庄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华睿垣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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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兆石与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2-1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3291号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本院受理原告徐兆石与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徐兆石10800元;2、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其付清欠款时止,以本金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徐兆石;3、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徐兆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华睿垣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孙成国、鲁音、孙成玲、刘芹、江苏云庄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孙卫龙诉被告南京蓝呗纵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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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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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兆石诉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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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32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兆石 被告-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李文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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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3291号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文慧:本院受理原告徐兆石诉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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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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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兆石诉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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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329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兆石 被告-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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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兆石诉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11-0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3291号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文慧:本院受理原告徐兆石诉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承办法官:俞昌盛联系电话:025-83523956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何高峰诉南江苏傲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田志林诉南京梵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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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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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志林诉南京梵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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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706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田志林 当事人-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李建英纠纷 南京梵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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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志林诉南京梵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8-11-0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7069号南京梵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英:本院受理原告田志林诉被告南京梵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徐兆石诉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王宏奇诉夏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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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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