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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菱

    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东路5号金港创业基地(自主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鹏、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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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26执1694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周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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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08-31 2020-10-27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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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2437号 票据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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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0-12-29
    3

    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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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4138号 票据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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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06-29
    4

    乔兰、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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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6执372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乔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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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12-26 2020-05-28
    5

    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乔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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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终3307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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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3 2019-12-04
    6

    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炽云科技有限公司、王云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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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6民初730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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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08-22 2019-10-10
    7

    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乔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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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26民初2303号 劳动争议

    原告-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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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06-26 2019-07-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305执2437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02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执24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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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243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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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437号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437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对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7MX2X,法定代表人马雪,身份证号码650102198210166523)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7MX2X,法定代表人马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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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2

    (2020)粤0305执41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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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4138号 -

    当事人- 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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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4138号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41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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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3
    3

    (2020)粤0305执243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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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2437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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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437号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4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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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4

    (2019)粤030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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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1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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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13号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本案涉案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918.41元,由被告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生效。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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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1
    5

    (2019)粤0305民初1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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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11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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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13号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知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索菱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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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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