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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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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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9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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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7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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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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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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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6-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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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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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8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被告- 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 黄创辉 朱芷宜案外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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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80号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丰贸易有限公司、黄创辉、朱芷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终止(2017)粤01民初82号【执行案号(2018)粤01执3905号】中对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70467815837账户内人民币965705.79元租金价款的执行;2.确认第三人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670467815837账户内人民币965705.79元租金价款归原告所有,并将该部分租金价款归还予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地点为本院第五十九法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新大楼东区59法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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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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