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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城家富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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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湘子庙街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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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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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碑市监罚〔2019〕0091号 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现场提供了上述“宜客”AKA切片吐司850g(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2019年10月16日)并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询问,你(单位)购进的“宜客”AKA切片吐司850g(甜)外包装标价:13.10元/袋,你(单位)以住宿并附带提供免费自助早餐的形式供顾客在店内食用,并未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故涉案物品的具体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再查,因你(单位)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当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涉案物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后经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明文件。但你(单位)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经营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本案中其经营的“宜客”AKA切片吐司850g(甜)共计4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保质期分别为: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18日,均超过保质期限。另查明,你(单位)经营涉案的“宜客”AKA切片吐司850g(甜),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中间商西安市雁塔区优疏坊果蔬经销部购进,进货价为15.50元/袋。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2元,因涉案物品的具体销售价格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现查明,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查证你(单位)违法经营情况;2.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再次查证你(单位)违法经营情况;3.《责令改正通知书》碑市监南责改【2019】0047号,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告知违法行为并要求其改正的情况;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对于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并当场送达相关文书;5.《询问调查笔录》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针对此案进一步调查及你(单位)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6.《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场经营主体;7.《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你(单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经营主体;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9.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10.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状态;11.涉案物品照片,证明涉案物品基本情况。12.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单据复印件,证明涉案物品供货商资质及来源情况。13.你(单位)整改报告及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证明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及制度。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碑市监罚告【2019】0091号,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的货架上查获了4袋“宜客”AKA切片吐司850g(甜)均超过保质期,但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你(单位)能积极配合,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检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你(单位)也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并制定了进货查验制度。你(单位)至今未收到消费者的不良反应信息,未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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