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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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市监处〔2016〕606号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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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 详情 |
2 | 余环罚字[2016]249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字[2016]249号被处罚人:宁波中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4921427C(1/1),法定代表人:柯卫东,地址: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工业园区。我局于2016年10月18日对被处罚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10月18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工业园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主要生产设备有煤气发生炉1台,穿孔机3台,冷拔机6台,冷轧机22台,余热锅炉2台,退火炉2台,球化炉2台,酸洗磷化设施1套,酸雾吸收塔1只,污水处理设备1套,其他辅助设备若干。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处罚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配套的雨污分流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部分氧化皮、钢材废料露天堆放,含铁物质随雨水流入外环境,致厂区北面河道水质呈黄褐色。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柯卫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单位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实;2、2016年10月18日现场勘查笔录一份、执法检查照片11张,证明被处罚人企业大门、冷拔车间加工现场、退火车间加工现场、酸洗磷化车间加工现场、废水处理站现场、板框压滤机现场、公司污泥堆放处现场、厂区北面露天堆放场地、厂区东北角部分废旧材料露天堆放、厂区西面下水道、厂区北面河道呈黄褐色等事实;3、2016年10月19日对法定代表人柯卫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工业园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主要生产设备有煤气发生炉1台,穿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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