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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亮心阁

    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广云路地段(厂区D座)自编首层1号(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连东、佛山市尚家美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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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刘连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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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佛山市南海衡大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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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衡大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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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佛山市龙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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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龙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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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佛山市南海苑锋彩印厂、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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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苑锋彩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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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谢新华、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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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谢新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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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佛山市龙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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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佛山市龙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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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佛山市南海衡大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黄登华、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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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衡大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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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佛山市南海区兴锐铝业有限公司与黄登华、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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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兴锐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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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佛山市地图铝业有限公司与黄登华、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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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地图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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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黄登华、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与谢新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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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
    黄登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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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605执13629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6-23 详情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605民初2897号原告佛山市固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尚家美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穆美君、万志鹏、第三人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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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605民初28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固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尚家美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穆美君 万志鹏 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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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尚家美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穆美君:原告佛山市固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尚家美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穆美君、万志鹏、第三人佛山市亮心阁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5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尚家美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固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尚家美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支出7500元予原告佛山市固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三、被告佛山市尚家美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费支出1800元予原告佛山市固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四、被告穆美君、万志鹏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固鸿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元,财产保全费1355元,合共317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317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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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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