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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贺氏

    广州市贺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圣堂路圣堂工业区1号4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市监处字[2021]120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贺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5964402Q住所:**法定代表人:贺月红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2020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销售的人民币鉴别仪点验钞机(生产者名称:广州市贺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规格型号:JBYD219(C),生产日期:2020-08-09)进行抽检的《检测报告》(No:JS2014500595),该《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显示: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外观和结构项目不符合GB16999-2010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检测报告》(No:JS2014500595)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1年01月11日,广州市贺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就案件相关情况对其进行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01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01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下架封存的抽检不合格产品2台予以扣押。经查明。(一)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2020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销售的人民币鉴别仪点验钞机(生产者名称:广州市贺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规格型号:JBYD219(C),生产日期:2020-08-09)进行抽检的《检测报告》(No:JS2014500595)。该《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显示: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外观和结构项目不符合GB16999-2010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检测报告》(No:JS2014500595)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二)涉案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源、数量、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人民币鉴别仪点验钞机”是委托第三方生产商生产,生产公司:**,生产地址:**,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当事人委托**生产了“人民币鉴别仪点验钞机”产品10台,抽样2台,已销售6台,剩余2台已下架封存(本局已扣押)。上述涉案产品采购价为**元/台,网上销售价为**元/台(包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1992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人民币鉴别仪点验钞机”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质。2.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签发的《检测报告》(No:JS2014500595)等资料,证明被抽检“人民币鉴别仪点验钞机”为不合格产品。3.《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处理涉案产品相关事宜。4.2021年01月11日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生产商家发货托运单》、《产品召回通知单》《产品召回记录单》、《采购订单》等资料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来源、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召回数量、出厂价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事实。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市贺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异议书》和《听证要求书》,其基本观点如下:1、本局对当事人处罚进行调查的事实错误,其司没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本局对其处罚的适用法律意见错误,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3、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应减轻或免除处罚;4、提出听证的要求。本局复核意见:1、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广州市贺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人民币鉴别仪点验钞机”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No:JS2014500595)检测结论显示: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外观和结构项目(标记耐久性不符合,备注是:标记擦拭15s,铭牌标记信息被擦除)不符合GB16999-2010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检测报告》明示了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外观和结构项目(标记耐久性不符合)不合格,而不是标识标志不合格,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是不符合GB16999-2010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的标准要求的产品,综合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因此,当事人广州市贺氏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人民币鉴别仪点验钞机”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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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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