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华盈投资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鹤山市古劳镇连南罗江围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16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门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7-13
    2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乐勤科技合伙企业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84执异27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异议人-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珠海乐勤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6-30
    3

    李耀祥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84民初3360号 物权保护纠纷

    原告-李耀祥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4-20
    4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谭顺鹏、周智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84执24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2-24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84执13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0-10-29
    6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谭顺鹏、周智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84民初9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0-06-18 2020-10-27
    7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易家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84执622号之三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0-06-11 2020-06-23
    8

    李洪安、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行申219号 其他行政行为

    -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5-27 2020-09-30
    9

    李耀祥、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行申220号 其他行政行为

    -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5-27 2020-09-30
    10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刘兆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84执621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鹤山市人民法院 2020-05-27 2020-06-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784民初2856号补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 吴洪仔 钟惠妹 吴伟培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洪仔、钟惠妹、吴伟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吴洪仔、钟惠妹、吴伟培、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案件诉讼费32166.1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2856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32166.10元(金额大写:叁万贰仟壹佰陆拾陆元壹角)。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0-07-22
    2

    (2019)粤0784民初2838号补缴诉讼费公告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英权 彭远书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李英权、彭远书: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权、彭远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19619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2838号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9619元(金额大写:壹万玖仟陆佰壹拾玖元整)。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0-04-27
    3

    (2019)粤0784民初2856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 吴洪仔 钟惠妹 吴伟培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洪仔、钟惠妹、吴伟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吴洪仔、钟惠妹、吴伟培、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吴洪仔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2年鹤住自字第42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吴洪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28600.0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21日为17162.57元;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编号为2012年鹤住自字第42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三、被告钟惠妹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吴洪仔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被告吴伟培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吴洪仔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吴洪仔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吴伟培、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洪仔、钟惠妹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6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32166.10元(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预交),由被告吴洪仔、钟惠妹负担,被告吴伟培、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预交的诉讼费32166.1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洪仔、钟惠妹、吴伟培、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32166.1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 收起

    ... 展开
    2020-02-28
    4

    (2019)粤0784民初2838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英权 彭远书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李英权、彭远书: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权、彭远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英权、彭远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项1594088.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英权、彭远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代缴执行费1963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19元,由被告李英权、彭远书负担(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0427.9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英权、彭远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19619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2019-12-25
    5

    (2019)粤0784民初2856号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 被告- 吴洪仔 钟惠妹 吴伟培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84民初2856号吴洪仔、钟惠妹、吴伟培、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吴洪仔、钟惠妹、吴伟培、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吴洪仔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12年鹤住自字第427号),并判令被告吴洪仔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528600.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7162.5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21日,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该笔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鹤住自字第427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能按时偿还欠款的,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物鹤山市古劳镇鹤山峻庭湾一期33座01号的房屋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钟惠妹对被告吴洪仔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吴伟培对被告吴洪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武功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法院判令给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19-10-16
    6

    (2019)粤0784民初2838号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英权 彭远书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84民初2838号李英权、彭远书: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838号原告江门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权、彭远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由原告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款项人民币1684071.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684071.27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7日计算至还清所有欠款位置,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32441.76元);2、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粤0784执字第488号案执行费人民币196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9633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9日计算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292.72元);3、请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1736438.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19-09-1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