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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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胡春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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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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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8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陈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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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3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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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8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曾艳、曾亚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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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3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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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8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周高平、海南现代美居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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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3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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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8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洪星、吴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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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2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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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8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陈智、文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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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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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8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林芳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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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2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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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8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许克、严晓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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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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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3-08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黎志辉、谢清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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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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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8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吴崇光、阮妙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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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8民初123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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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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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口中金久盛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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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琼0106民初31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谢应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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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03 | 2020-11-24 |
3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海南博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昌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浩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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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10-18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赵正明 陈喜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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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08-27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蒋永强 王文萍 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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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81 | 2020-07-05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谢应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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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6-14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吴凤兰 刘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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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6-14 |
8 | (2020)琼0106民撤1号 | - |
原告- 冯雪花 被告- 梁自熬 蔡代香 梁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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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20-06-07 |
9 | (2020)琼0106民撤2号 | - |
原告- 谢了菊 被告- 梁自熬 蔡代香 梁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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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30G31中缝 | 2020-06-07 |
10 | (2020)琼0106民初14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彭永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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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06-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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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256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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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25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 李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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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琼0108民初2566号李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李斌、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李斌、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新海航住房2016-005-204号)合法有效;二、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李斌、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新海航住房2016-005-204号)已于2021年5月23日提前到期;三、被告李斌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8129.8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0年10月20日,尚欠利息23214.42元、罚息150.18元;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当期应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收利息,按年利率7.35%计收罚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22日期间,以当期应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收利息,按年利率6.705%计收罚息;2021年5月23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收0.1%的数值确定贷款年利率,并在该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被告李斌于2021年2月1日偿还的1000元应予扣除。);四、被告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4.94元,由被告李斌、海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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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5 |
2 |
(2021)琼0108民初11081号黎旭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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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0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黎旭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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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081号黎旭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一黎旭辉、被告二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3315.09元及16559.06元利息、1798.07元罚息,总计:271672.22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3月10日,利息暂计为16559.06元、罚息暂计为1798.07元;2021年3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请求原告对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白莲农科所一带(美造路)美鳌花园2-2008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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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3 |
(2021)琼0108民初11075号赵典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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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0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赵典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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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075号赵典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赵典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15210.88元及31678.83元利息、1295.95元罚息,总计:748185.66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3月10日,利息暂计为31678.83元、1295.95元罚息;2021年3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请求原告对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71号华侨之家A幢第5层512房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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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4 |
(2021)琼0108民初11071号于怀、广亿房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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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0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于怀 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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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071号于怀、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一于怀、被告二昌江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0747.51元及7264.31元利息、1389.34元罚息,总计:119401.16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3月10日,利息暂计为7264.31元、罚息暂计为1389.34元;2021年3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请求原告对位于昌江县昌化镇棋子湾旅游度假区“海湾明珠”61幢010211房号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9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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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5 |
(2021)琼0108民初11110号陈显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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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1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陈显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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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110号陈显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陈显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58850.31元及84362.79元利息、5814.95元罚息,总计:1449028.05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4月07日,利息暂计为84362.79元、罚息暂计为5814.95元;2021年4月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原告对位于海口市沿江三东路南侧中北大厦A50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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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6 |
(2021)琼0108民初11100号李晓仪、樊世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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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1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樊世阳 李晓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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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100号李晓仪、樊世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李晓仪、樊世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二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一、二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660432.2元及42848.96元利息、305.85元罚息,总计:2703587.01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4月30日,利息暂计为42848.96元、罚息暂计为305.85元;2021年5月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原告对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东侧宏昌楼120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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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7 |
(2021)琼0108民初1276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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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林芳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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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276号林芳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林芳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琼0108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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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8 |
(2021)琼0108民初11111号陈家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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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陈家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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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111号陈家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陈家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08018.4元及23284.98元利息、1582.2元罚息,总计:432885.58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4月07日,利息暂计为23284.98元、罚息暂计为1582.2元;2021年4月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原告对位于海口市府城镇龙昆南路金竹花园D2幢506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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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9 |
(2021)琼0108民初11095号林华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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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0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林华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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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095号林华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林华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4800元及8551.03元利息、587.77元罚息,总计:193938.8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4月07日,利息暂计为8551.03元、罚息暂计为587.77元;2021年4月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原告对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0-1号鸿禾中国城公寓B207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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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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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104号雷常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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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 雷常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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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104号雷常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雷常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44262.76元及42534.16元利息、2003.57元罚息,总计:888800.49元(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包括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4月07日,利息暂计为42534.16元、罚息暂计为2003.57元;2021年4月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剩余本金*贷款年利率/360(或贷款月利率/30)*计息天数。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拖欠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360(或合同约定罚息月利率/30)*计息天数。2.原告对位于海口市南航西路44号龙海大厦G5房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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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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