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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路1号中科院云计算中心19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7执1356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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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135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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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3569号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307民初11785号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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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0
    2

    (2019)粤0307执1356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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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1356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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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3569号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17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135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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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1
    3

    (2018)粤0307民初117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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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117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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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1785号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2018)粤0307民初11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4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学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国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利息损失27961.6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20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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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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