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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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稽罚[2020]51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于2015年11月取得由深圳市锡超冉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上述5份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并入账。你公司取得上述5份发票系从第三方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构成偷税;2、你公司于2015年10月取得由苏州市富合顺皮革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上述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当月认证抵扣并于2015年度入账。没有证据表明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取得上述26份发票,暂按违反税收法规定性。3、你公司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3月期间取得徐州佳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已被证实为虚开;取得沛县相旭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7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上述合计128份发票已分别于2016年1月-3月认证抵扣并入账。经核实,你公司取得上述128份发票存在资金回流问题,系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相符的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合计1383567.65元(2015年10月434014.28元、2015年12月14399.01元、2016年1月499255.96元、2016年3月435898.4元)及相应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合计412537元(2015年度84182.16元、2016年度328354.84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少缴的2015年12月增值税14399.01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84182.16元,处以50%罚款,对2016年1月增值税499255.96元、2016年3月增值税435898.4、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28354.84元,处以60%罚款,合计罚款807396.11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807396.1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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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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