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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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江卫公罚〔2020〕0130 号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11月11日,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前往杭州市江干区红普路788号5幢一层101室的杭州九鑫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1、酒店经营状态,共有客房144间。2、从业人员前台周**、邱**、余*共3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3/1028房内马克杯有明显水渍,楼层消毒间内放置电扇等物。2020年11月1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杯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杯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0年11月12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0〕013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第2页共3页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1.你单位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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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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