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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润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2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8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

    法律诉讼8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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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507民初6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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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2021-08-17
    2

    深圳市圣威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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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50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圣威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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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7-13
    3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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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民初39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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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29
    4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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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民申38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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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5-10
    5

    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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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1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宝益成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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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5-18
    6

    海南兴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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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702民初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海南兴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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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6-23
    7

    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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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9416号之二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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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07
    8

    邵剑锋与李成光、阳山县自然资源局、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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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民终45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邵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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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0-12-28
    9

    深圳市圣威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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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89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圣威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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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6-22
    10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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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3财保4041号 保险纠纷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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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12-14 2020-12-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9民初641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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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6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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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410号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春旺: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安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1)粤0309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永安支付货款26839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683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永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吴嘉雯联系电话:0755-2105039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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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2

    (2021)粤0309民初6410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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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64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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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6410号陈春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永安与被告陈春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64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26839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损失3403.15元(以2683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止为3403.1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14时30分在大浪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吴嘉雯联系电话:0755-2105039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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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3

    (2021)粤0309执39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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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394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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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3948号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53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39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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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4

    (2021)粤0111民初10533号原告朱意新与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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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053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 朱意新 被告-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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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10533号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意新与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1民初1053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17日9点30分在本院太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经办人:宋富长联系电话:83075656(书记员)、83075668(助理)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39496162021-06-0217:06:52:119(2021)粤0111民初10533号原告朱意新与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开庭,白云区,广州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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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5

    (2021)粤0309执41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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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416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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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4162号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55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41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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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6

    (2020)粤0309民初219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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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219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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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945号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傅章友与被告郑鑫波、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19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176.33元及利息(利息以33176.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对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16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黄倩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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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7

    (2020)粤0309民初219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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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219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傅章友 被告- 郑鑫波 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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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945号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傅章友与被告郑鑫波、深圳市裕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19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176.33元及利息(利息以33176.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二及被告三对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被告共同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16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黄倩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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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2
    8

    (2020)粤0309执941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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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9416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原告- 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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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9416号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特34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9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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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9
    9

    (2020)粤0304民初117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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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17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mso-bidi-font-weight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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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1745号顾宏兵: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11月两个月租金12600元,11月水电费、管理费计437.54元,换锁及垃圾清理费900元,合计13937.5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8日10时00分,请提前三十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本院官网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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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4
    10

    (2019)粤03民终29180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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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9180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悦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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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9180号谢铭琦、童耿耿、徐炳蔚、深圳市威悦新贸易有限公司:因上诉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29180号二审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合议庭成员:黄瑜瑜、许海锚、王丹妮,书记员:魏巍、胡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五月九日注:本公告已于二○二○年五月九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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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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