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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恒发

    南宁市恒发装订厂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10号3#车间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5民初13242号原告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恒发装订厂、王永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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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13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恒发装订厂 王永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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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13242号南宁市恒发装订厂、王永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恒发装订厂、王永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132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南宁市恒发装订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900元及以8900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违约金予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王永萍对南宁市恒发装订厂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宁市恒发装订厂负担,王永萍对此连带负担。南宁市恒发装订厂、王永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诉讼费用50元予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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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8
    2

    (2021)粤0605民初13242号原告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恒发装订厂、王永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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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13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恒发装订厂 王永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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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13242号南宁市恒发装订厂、王永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皓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恒发装订厂、王永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605民初1324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89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亚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宝萍、邓惠贞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沥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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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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