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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速嘉

    三亚速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8号A1号仓库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与温御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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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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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温御核、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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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温御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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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罗玉全、林升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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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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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才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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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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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唐浩然与徐馨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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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浩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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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唐浩然与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清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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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唐浩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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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83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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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83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唐浩然 被告- 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徐馨 徐清哲 徐桂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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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2民初8340号徐馨、徐清哲、徐桂伟:我院受理原告唐浩然与被告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馨、徐清哲、徐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83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8837.95元,2.判令被告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息2168837.95元为基数,自每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每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为止);3.请求判令徐馨、徐清哲、徐桂伟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28日09时3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统景人民法庭(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人民政府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张世礼联系电话:023-67280866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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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5
    2

    (2017)渝0107民初62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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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7民初62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唐浩然 被告- 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徐馨 徐清哲 徐桂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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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7民初6201号三亚速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馨、徐清哲、徐桂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浩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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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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