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农村商业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六约路6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5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诉深圳市雅力嘉实业有限公司、王神赐、王天来、许玉培、李丽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深圳市宝荷君豪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陈贤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深圳市亿晟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浙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钟越平、何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6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黄昌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8

    邱建筑、施峥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施峥嵘
    邱建筑
    收起

    ... 展开
    - - -
    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诉钟越平、何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1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诉深圳市雅力嘉实业有限公司、王神赐、王天来、许玉培、李丽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10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7民初110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014号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田运红、崔林丽: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与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田运红、崔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贷款本金2970000元、利息26804.13元、罚息353.44元和复利118.79元(暂计至2021年2月17日,从2021年2月18日起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公告费1500元;三、被告田运红和被告崔林丽对被告深圳小田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389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原告亦预交的20389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20389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8-04
    2

    (2020)粤03民终288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终288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终28880号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余晓云、杨亮:上诉人艾志清因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3658号民事判决,上诉被上诉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深圳市科创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余晓云、方洪权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启鑫盛电子有限公司、艾士雄、王燕、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88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上诉人艾志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83535399 收起

    ... 展开
    2021-04-06
    3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廖锡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诉被告廖锡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廖锡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85866.71元(暂计至2020年9月7日止的贷款余额为818431.18元、利息59434.07元、罚息4777.17元、复息3224.2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有权就抵押物荣德时代广场1栋C座13层1319号房产【深(龙)网预买字(2016)第13436号】行使抵押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及处分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锡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1-03-20
    4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被告- 廖锡荣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廖锡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诉被告廖锡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廖锡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85866.71元(暂计至2020年9月7日止的贷款余额为818431.18元、利息59434.07元、罚息4777.17元、复息3224.2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有权就抵押物荣德时代广场1栋C座13层1319号房产【深(龙)网预买字(2016)第13436号】行使抵押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及处分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锡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20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1-03-20
    5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被告- 廖锡荣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廖锡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诉被告廖锡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廖锡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85866.71元(暂计至2020年9月7日止的贷款余额为818431.18元、利息59434.07元、罚息4777.17元、复息3224.2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有权就抵押物荣德时代广场1栋C座13层1319号房产【深(龙)网预买字(2016)第13436号】行使抵押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及处分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锡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3月1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1-03-18
    6

    (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 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良朝: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与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良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6510.71元,利息52130.96元,罚息165508.59元,复利4946.42元(截至2021年2月19日)。2021年2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清日止。二、被告洪良朝对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良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对被告洪良朝持有的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上述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33元,原告已预交17033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交的17033元,可向法院申请退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其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26
    7

    (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 被告- 洪良朝 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良朝: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与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良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6510.71元,利息52130.96元,罚息165508.59元,复利4946.42元(截至2021年2月19日)。2021年2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清日止。二、被告洪良朝对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良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对被告洪良朝持有的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上述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33元,原告已预交17033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交的17033元,可向法院申请退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其承担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26
    8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廖锡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被告廖锡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龙岗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0-12-31
    9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被告- 廖锡荣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廖锡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与被告廖锡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4032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龙岗第十九审判庭 收起

    ... 展开
    2020-12-31
    10

    (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 被告- 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洪良朝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良朝: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岗支行与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良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4078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人民币2158312.99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8日的贷款余额为2013732元,利息52130.96元、罚息89480.37元、复利2969.6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良朝就被告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洪良朝持有的深圳市睿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折价、拍卖、变卖前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25日14时15分在平湖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院联系人:柯荣耀电话:288575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0-12-07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