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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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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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执异23号 | - |
原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滇池信用社 被告- 肖雪冰 昆明双浚草海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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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滇池信用社、被执行人昆明双浚草海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肖雪冰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2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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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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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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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12276号 | - |
原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告- 肖又生 马琼 周党权 施家海 马忠喜 李睿 刘树德 张明昌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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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昆明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昌、施家海、李睿、肖又生、刘树德、马忠喜、马琼、周党权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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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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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异130号 | - |
原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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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被执行人刘树德、马忠喜、马琼、周党权、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昌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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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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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异130号 | - |
原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 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忠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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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专营中心、被执行人刘树德、马忠喜、马琼、周党权、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张明昌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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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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