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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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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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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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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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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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2145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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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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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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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214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黑龙江鑫达企业集团上海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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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3-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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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执2083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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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2437号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文亮、温炳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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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4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温炳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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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437号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炳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温炳章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2437号案被告温炳章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540140112021-08-0917:07:59:78联系人:詹晓玫、何灿文(2021)粤0106民初2437号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郑文亮、温炳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联系人:詹晓玫、何灿文电话:020-83008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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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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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2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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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异2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硅化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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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温炳章、夏世勇、任志峰、郭丹丹、郑文亮、林亚旺、葛建芳: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硅化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温炳章、夏世勇、任志峰、郭丹丹、郑文亮、林亚旺、葛建芳为本院(2021)粤0606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硅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案号为(2021)粤0606执异267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质证、举证通知书、执行听证会通知等,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第三人温炳章、夏世勇、任志峰、郭丹丹、郑文亮、林亚旺、葛建芳分别认缴出资185万元、55.5万元、212.8万元、92.5万元、376.5万元、50万元、27.7万元,均应于2020年9月30前足,根据相关规定,温炳章、夏世勇、任志峰、郭丹丹、郑文亮、林亚旺、葛建芳应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温炳章、夏世勇、任志峰、郭丹丹、郑文亮、林亚旺、葛建芳为(2021)粤0606执208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质证、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执行听证会。请于听证会召开时带齐证据原件,需要证人出庭时,证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逾期不到会或逾期提交书面材料的,本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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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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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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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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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法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1年2月17日解除;二、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30918.9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73091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5元、保全费4204.6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阮丹法官、邓晖燕书记员联系电话:020-32205076、32205078538833432021-04-2015:21:24:506(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科技,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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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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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436-2454号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活辉、郑文亮、温炳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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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436-24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景翰服装有限公司 范进 冼嵩岩 王吉阳 向春艳 刘活辉 朱崇发 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同鞋业有限公司 林佳裕 谢英华 雷帅 邬剑英 钟宏伟 吴新霞 郑文亮 刘健辉 温炳章 谭钜柱 张立羡 蔡为彬 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黄铭浚 李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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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436-2454号刘活辉、郑文亮、温炳章、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蔡为彬、吴新霞、谭钜柱、刘健辉、邬剑英、冼嵩岩、朱崇发、钟宏伟、李志伟、黄铭浚、雷帅、林佳裕、向春艳、范进、张立羡、广州市天同鞋业有限公司、谢英华、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吉阳、广州景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十九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对上述系列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921212021-02-0916:04:51:426联系人:陈奕芬、何灿文(2021)粤0106民初2436-2454号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活辉、郑文亮、温炳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刘活辉、郑文亮、温炳章、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蔡为彬、吴新霞、谭钜柱、刘健辉、邬剑英、冼嵩岩、朱崇发、钟宏伟、李志伟、黄铭浚、雷帅、林佳裕、向春艳、范进、张立羡、广州市天同鞋业有限公司、谢英华、广州联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吉阳、广州景翰服装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联系人:陈奕芬、何灿文电话:8300877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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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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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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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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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730918.9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73091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10:20分在本院萝岗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1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阮丹法官、邓晖燕书记员联系电话:020-32205076、32205078537245202020-12-2318:18:01:731(2020)粤0112民初1708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判令,依法,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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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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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7081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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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708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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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70810号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730918.9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73091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10:20分在本院萝岗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栋1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阮丹法官、邓晖燕书记员联系电话:020-32205076、32205078537211482020-12-2118:09:14:528(2020)粤0112民初170810号原告广州傲诺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通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判令,依法,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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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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