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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95527@cz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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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3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东圣、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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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执1935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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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4-06
    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斌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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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财保4号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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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3 2021-01-09
    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斌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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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湘01财保3号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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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3 2021-01-09
    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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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92执676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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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9-04-25 2019-07-25
    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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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92执656号 信用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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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9-04-25 2019-07-25

    法院公告3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杭仲(萧)字第25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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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文书 非法院单位 二版 2020-11-27
    2 - 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徐建刚 徐飞君 徐景琪 吴梦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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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45 2020-11-26
    3 (2020)浙民终75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留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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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G62 2020-11-22
    4 (2020)浙01民初79号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刚泰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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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22 2020-10-21
    5 (2020)浙01民初122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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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110G111中缝 2020-09-03
    6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强 第三人-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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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29 2020-05-26
    7 (2019)浙01民初4324号 同业拆借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高天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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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39 2020-05-17
    8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史泽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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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G29 2020-04-28
    9 - 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刚泰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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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61 2020-04-26
    10 (2019)沪民辖终2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 上海锐渊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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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G93 2020-02-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财保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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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财保11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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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11号钟珈瑜:本院受理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钟珈瑜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钟珈瑜名下价值人民币270,097,200.97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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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2

    (2021)粤03执29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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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961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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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961号程宗玉、刘衡: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2020)杭仲(萧)裁字第21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9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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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3
    3

    (2021)粤03执29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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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960号 -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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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960号程宗玉、刘衡: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2020)杭仲(萧)裁字第21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9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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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4

    (2021)粤03民终80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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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8078号 公司增资纠纷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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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8078号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刘衡、程宗玉与被上诉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80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74509.83元,由一审法院退回上诉人程宗玉、刘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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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5

    (2020)粤0105民初29859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谭金明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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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985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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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859号谭金明:谭金明(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浦新村26号B座1603房):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9859号],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36139.15元、欠款本金32760.16元、利息22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82.2元、手续费2476.7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3月1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6894872020-12-1115:14:38:132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9859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谭金明信用卡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谭金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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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6

    (2020)粤0105民初29858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谭金明信用卡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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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985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谭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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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9858号谭金明:谭金明(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浦新村26号B座1603房):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9858号],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36648.44元、欠款本金16989.04元、利息450.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37.13元、手续费17971.5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1年3月1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536894672020-12-1115:14:00:872联系人:郭谧(2020)粤0105民初29858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谭金明信用卡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谭金明: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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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0
    7

    [裁判文书]郭东泽、林亚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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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81财保8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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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郭东泽(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1513)、林亚查(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8****1547):本院受理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东泽、林亚查仲裁财产保全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查封、冻结郭东泽、林亚查名下的财产,财产保全价值以118151717.80元为限,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签发人:曾文龙书记员:董瑶联系电话:0595-886176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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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8
    8

    [裁判文书]郭东圣、郭东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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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财保13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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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郭东圣(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8****1515)、郭东泽(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5****1513):本院受理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东圣、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郭东圣、郭东泽、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财产保全价值以361866906.3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签发人:王雅稚书记员:董瑶联系电话:0595-886176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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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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