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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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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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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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何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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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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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余小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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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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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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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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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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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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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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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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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银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0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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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银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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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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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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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49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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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498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1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27台型号为T-500H的台群牌加工中心;四、驳回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836元,由上诉人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997元,由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8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被上诉人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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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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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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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549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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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15498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10时-12时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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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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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3491号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何勇、文颖、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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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349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 何勇 文颖 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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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3491号何勇、文颖、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何勇、文颖、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234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租赁本金、租赁利息合计32436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应付未付的租赁利息、租赁本金之和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何勇、被告文颖、被告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200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何勇、文颖、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4054162020-06-2417:33:57:290联系人:颜颖怡、吴志翔(2019)粤0106民初23491号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智恒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何勇、文颖、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何勇、文颖、广州恒利达电路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联系人:颜颖怡、吴志翔电话:020-830086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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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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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276号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余小兰、陈洁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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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27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余小兰 陈洁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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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276号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陈洁萍:本院受理的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余小兰、陈洁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3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159922020-04-2815:49:49:230联系人:尹丽、赵艳华(2020)粤0106民初2276号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余小兰、陈洁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广州市三甲医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陈洁萍: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尹丽、赵艳华电话:8300853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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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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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2474号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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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24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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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91民初2474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作出(2019)粤019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十日主审法官:周晓宇送达人:麦桂仪电话:020-83007070532787422020-04-1015:24:48:874(2019)粤0191民初2474号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租赁,有限公司,融资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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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6 |
(2019)粤0191民初2474号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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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24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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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91民初2474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TX融租合字(2016)第012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27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36元,由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主审法官:周晓宇送达人:麦桂仪电话:020-83007070532270342020-03-2515:01:39:0(2019)粤0191民初2474号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租赁,融资,有限公司,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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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7 |
(2019)粤0191民初2474号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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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24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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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91民初2474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主审法官:伍敏青电话:020-83007028书记员:麦桂仪电话:020-83007070530226932020-01-1015:05:23:463(2019)粤0191民初2474号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依法,开庭,租赁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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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8 |
(2019)粤0191民初2474号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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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24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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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91民初2474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租金共3164942.6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型号为T-500H的台群牌加工中心27台,每台折价后100000元,共2700000元(要求部分返还租赁物,据查被告公司现在还剩余下27天加工中心在其公司里,其余的不知去向);4、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604504元(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共计191天,3164942.6×0.001×191天=604504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000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回收27台加工中心所必需支出的费用150000元(包括运输费、人工费和安置费等费用);7、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主审法官:伍敏青电话:020-83007028书记员:麦桂仪电话:020-83007070528430492019-09-2716:21:14:413(2019)粤0191民初2474号原告广东屯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租赁,送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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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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