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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翰晟携创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自贸试验区内)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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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民终2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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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3-30
    2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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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民终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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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2-18 2021-03-26
    3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与传化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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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9民初13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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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4-09
    4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与万向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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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9民初13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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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4-09
    5

    甘肃荣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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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甘01民终2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甘肃荣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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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09-28
    6

    万向资源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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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辖终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万向资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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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2-13 2020-04-01
    7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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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辖终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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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2-13 2020-04-01
    8

    甘肃荣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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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甘0102民初9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甘肃荣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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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19-10-14 2019-11-28
    9

    邬蒙妮、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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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903执68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邬蒙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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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07-29 2019-08-16
    10

    张英、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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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903执651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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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07-03 2019-08-1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6民初2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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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12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陈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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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212号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陈环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27日的利息为1330103.13元,此后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陈环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240.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19240.07元,由原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9140.07元,被告陈环对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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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4
    2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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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邬蒙妮 被告-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浙舟普陀劳人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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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邬蒙妮诉你单位(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9〕第349号)支付生育津贴、经济补偿金、工资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缺席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9〕第34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邬蒙妮工资5937元;二、被申请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700元;三、被申请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生育津贴18877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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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3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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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英 被告-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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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英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1号和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张英工资11788元。二、被申请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张英经济补偿金1487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申请人张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委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601号,联系方式:0580-3069973。特此公告。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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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9
    4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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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李娜 当事人-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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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娜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1号和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李娜工资10920元。二、被申请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李娜经济补偿金3125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申请人李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委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601号,联系方式:0580-3069973。特此公告。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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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8
    5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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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张英 被告-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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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张英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4号劳动争议案件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告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601号2003室,电话:0580-3069973)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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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6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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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李娜 被告-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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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李娜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5号劳动争议案件的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告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15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601号2003室,电话:0580-3069973)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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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7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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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舟普陀劳人仲案(2018)349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邬蒙妮 被告- 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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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瀚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邬蒙妮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等劳动争议案(浙舟普陀劳人仲案字〔2018〕第34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仲裁庭组成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2月15日14时30分在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601号2楼2003室)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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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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