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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0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6
    • 法院公告 1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7

    法律诉讼17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刘晓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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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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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刘晓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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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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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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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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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王杏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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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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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河北木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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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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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马蓬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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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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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谷耀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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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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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王杏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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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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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王杏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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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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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周玉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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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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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冀0104民初35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赵新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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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G71 2018-08-05
    2 (2017)冀0104民初70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 张书新 焦剑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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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G75 2018-06-28
    3 (2018)冀0104执5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元氏县昌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赵玉章 赵新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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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G91 2018-04-19
    4 (2017)冀0104民初33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社宪敏 高邑县弘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梁文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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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G70 2018-04-10
    5 (2017)冀0104民初35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赵新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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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G30 2017-11-26
    6 (2017)冀0104民初33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梁文国 杜宪敏 高邑县弘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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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G08 2017-11-07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石家庄市宝轮商贸有限公司 赵伟 蒋俊梅 赵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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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17-09-22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赵新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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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G07 2017-07-20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梁文国 杜宪敏 高邑县弘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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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G85 2017-07-18
    10 - -

    被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投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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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17-06-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冀0104民初639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王杏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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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104民初63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王杏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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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杏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7481.36元,截至2020年6月8日的利息11429.71元、罚息159.7元,共计679070.77元及自2020年6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对拍卖、变卖被告王杏蕊的抵押房产(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华业公寓31-1-502)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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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2

    (2020)冀0104执异98号石家庄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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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104执异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许丽青 刘贵扬 刘成菊 刘开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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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丽青、刘贵扬: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许丽青、刘贵扬、刘成菊、刘开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石家庄市盛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4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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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7
    3

    (2018)冀0104执94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申请高邑县弘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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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104执9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梁文国 杜宪敏 高邑县弘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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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文国、杜宪敏、高邑县弘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在京东司法拍卖网对被执行人梁文国名下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凤中路南侧宏发小区5排16号不动产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凤中路南侧宏发小区5排16号不动产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梁文国拍卖机构/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311-83867122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联系吴法官。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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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8
    4

    (2020)冀0104执340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申请郝彦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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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冀0104执34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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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玉斌、郝彦丽: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周玉斌、郝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未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04执3406号执行冻结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玉斌、郝彦丽名下人民币17307.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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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2
    5

    (2019)冀0104民初412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谷耀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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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民初41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谷耀辉 米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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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耀辉、米晓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谷耀辉、米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38,243.5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8月21日利息为1351.07元、罚息为2746.65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谷耀辉、米晓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负担50元,被告谷耀辉、米晓玲共同负担85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4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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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6

    (2019)冀0104民初411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马蓬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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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民初41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马蓬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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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蓬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马蓬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8月21日利息为651.7元、罚息为16,869.15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马蓬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9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负担50元,被告马蓬扬负担304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4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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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7

    (2019)冀0104民初412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周玉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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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民初412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周玉斌 郝彦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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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玉斌、郝彦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周玉斌、郝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14,805.1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8月21日利息为123.18元、罚息为755.52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周玉斌、郝彦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负担50元,被告周玉斌、郝彦丽共同负担19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4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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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8

    (2018)冀0128民初68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任秋栓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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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128民初68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任秋栓 苏胜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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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秋栓、苏胜强: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冯丽娜电话:0311875121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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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3
    9

    (2019)冀0104民初363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段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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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民初36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段玉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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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玉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4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段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3月13日利息8208.51元、罚息39151.55元,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二、若被告段玉新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该被告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恒州南街(房产证号:正定县房权证正定镇字第013000567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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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6
    10

    (2019)冀0104民初411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马蓬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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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冀0104民初41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 被告- 马蓬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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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蓬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马蓬杨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马蓬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8日的利息、罚息11,052.21元,自2019年1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9年8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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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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