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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知进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255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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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55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赵剑 深圳知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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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529号赵剑、深圳知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赵剑、深圳知进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有尚未偿付的本金合计人民币9,743,935.3元、罚息人民币9,9743.94元(罚息利率以贷款利率6%上浮50%计算,自2021年1月23日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最终计至贷款全部清偿为止);合计人民币9,753,679.24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7,536.79】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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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2

    (2021)粤0304民初255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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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55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知进投资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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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529号赵剑、深圳知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赵剑、深圳知进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有尚未偿付的本金合计人民币9,743,935.3元、罚息人民币9,9743.94元(罚息利率以贷款利率6%上浮50%计算,自2021年1月23日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最终计至贷款全部清偿为止);合计人民币9,753,679.24元。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用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7,536.79】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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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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