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与胡严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王倩与潘立、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展开
|
- | - | - |
3 |
田月华与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田月华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王倩与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潘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倩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7)渝0112民初5221号 收起
...
展开
|
(2017)渝0112民初52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 被告- 潘立 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何瑜 胡严 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5221号潘立(510218198110140014)、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12000063530):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诉你们、何瑜、胡严、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597.99元;二、被告何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7945.53元;三、被告何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逾期罚息(以630597.99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日0.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12611.96元,但前述罚息与违约金之和应以不超过以630597.99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所得之金额;四、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有权对位于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210号汇景苑1幢4-4/5-1号房屋及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翠湖路一巷13号1幢1-18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未受偿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胡严、潘立、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0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负担565元,由被告何瑜、胡严、潘立、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唐海峰联系电话:(023)-6718857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6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0-16 |
2 |
(2016)渝0112民初12273号 收起
...
展开
|
(2016)渝0112民初122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倩 被告- 潘立 何瑜 胡严 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273号潘立、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倩与被告潘立、何瑜、胡严、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立、何瑜、胡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倩偿还借款本金1470万元;二、被告潘立、何瑜、胡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倩偿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147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中141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向原告王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380元,由被告潘立、被告何瑜、被告胡严、被告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潘立、被告何瑜、被告胡严、被告四川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郑伟联系电话:(023)6718865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1月17日上传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收起
...
展开
|
2016-11-1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