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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雅实企业

    重庆雅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市航捷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鄂72财保28号 海事海商纠纷

    申请人-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武汉海事法院 2020-06-01 2020-07-30
    2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市航捷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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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72财保30号 海事海商纠纷

    申请人-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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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海事法院 2020-06-01 2020-07-30
    3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市航捷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鄂72财保31号 海事海商纠纷

    申请人-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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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海事法院 2020-06-01 2020-07-30
    4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宜昌市航捷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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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72财保29号 海事海商纠纷

    申请人-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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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海事法院 2020-06-01 2020-07-30
    5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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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民初15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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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4 2020-08-19
    6

    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王丽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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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终683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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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6 2019-09-30
    7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与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肖义利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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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5民终241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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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11 2019-07-16
    8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邓步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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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072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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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8-11-30 2020-03-31
    9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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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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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8-09-27 2018-11-27
    10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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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财保22号 -

    申请人-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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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05 2018-06-12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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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5-10
    2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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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5-09
    3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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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5-0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107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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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072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邓步国 王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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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0721号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邓步国、王丽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步国、被告王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撤销(2018)渝0103民初107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并依法改判;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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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1
    2

    (2018)渝0103民初107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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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072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邓步国 王丽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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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0721号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邓步国、王丽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步国、被告王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193948.97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3月26日的违约金838702.23元,以及以6193948.9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抵押财产:1、物料长代码02.05.Q2030T.2N2Y2M.0000.20,物料名称载重王-前碟后碟、不带尾箱、不带电池、带防盗器、不带保险杠-72V20Ah,数量46台;2、物料长代码02.05.S3308H.1N2N2.0100.00,物料名称红旗、前后鼓刹、60V,数量185台;3、物料长代码02.05.S3310H.1N2N2.0100.00,物料名称勇士、前后鼓刹、60V,数量168台;4、物料长代码02.05.S3313H.1N2N2.0100.00,物料名称悦动、前后鼓刹、60V,数量156台;5、物料长代码02.05.S3314H.1N2N2.0100.00,物料名称重载王、前后鼓刹、60V,数量158台)在实现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邓步国持有的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18.5%的股权,在实现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邓步国持有的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99.918%的股权,在实现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步国、被告王丽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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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3
    3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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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 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陈天银 邓步国 肖义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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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天银、邓步国、肖义利: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天银、被告邓步国、被告肖义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填写上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月14日上传日期:2019年1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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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4
    4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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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 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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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天银、邓步国、肖义利: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天银、被告邓步国、被告肖义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年渝0103民初10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357000元、违约金1888051元;并支付以租金735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邓步国持有的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10%的股权,在实现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邓步国持有的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99.918%的股权,在实现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步国、被告陈天银、被告肖义利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4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486元;由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重庆优品塑胶有限公司、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步国、被告陈天银、被告肖义利共同负担9348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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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7
    5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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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 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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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兴国金科灯具有限公司、贵州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天银、邓步国、肖义利:我院受理原告重庆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0729号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优品塑胶立即向原告支付渝雅实回自[2015]003B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未付租金本金7000000元、租金利息357000元,本息合计735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优品塑胶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租金本息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以未付租金本息735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请求判令被告优品塑胶立即将租赁设备返还给原告。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优品塑胶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邓步国持有的被告金科灯具10%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原告对邓步国持有的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99.918%的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判令被告兴国实业、兴国新动力、金科灯具、新国房地产、陈天银、邓步国、肖义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代理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与诉状一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八日联系人:唐晨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234号,400010电话:023-636953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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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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