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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珂兰珠宝

    深圳珂兰珠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1号李朗国际珠宝园A1栋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34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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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419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原告- 黎海 被告- 深圳珂兰珠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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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19号林强:原告黎海与被告深圳珂兰珠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将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替代人选林强;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谷爱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30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黎柳君电话:0755-289230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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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1
    2

    (2021)粤0307民初34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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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419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 深圳珂兰珠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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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19号林强:原告黎海与被告深圳珂兰珠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将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替代人选林强;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日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金格电话:0755-28951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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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3

    (2021)粤0307民初34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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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419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原告- 黎海 被告- 深圳珂兰珠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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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19号林强:原告黎海与被告深圳珂兰珠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将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替代人选林强;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日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金格电话:0755-28951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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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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