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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泰富华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一百(蔡屋围金龙大厦)7楼7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叶国华与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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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9民初4431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叶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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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1-03-12 2021-04-01
    2

    叶国华与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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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5616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上诉人-叶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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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3-01
    3

    叶国华与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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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09民初17235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叶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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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2020-10-09
    4

    叶国华与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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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09民初10385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叶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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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9-06-03 2019-10-31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沪0116民初6923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叶国华 被告-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第三人- 叶卫东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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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G74G75中缝 2020-03-13
    2 (2019)沪0116民初6923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叶国华 被告-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第三人- 叶卫东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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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G32 2020-02-27
    3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叶国华 被告-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第三人- 上海新泊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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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G84 2020-01-21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叶国华 被告-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第三人- 叶卫东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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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G01 2019-08-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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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5616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上诉人- 叶国华 被上诉人-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叶卫东于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于年月日解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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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祥林,田军:本院受理叶国华诉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马祥林、田军、一审第三人叶卫东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民终5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叶国华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被上诉人马祥林、被上诉人田军、一审第三人叶卫东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7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1,24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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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2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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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5616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上诉人- 叶国华 被上诉人- 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魏向阳 马祥林 田军 叶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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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民终5616号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祥林,田军:本院受理叶国华诉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向阳、马祥林、田军、一审第三人叶卫东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民终5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692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叶国华与被上诉人上海新泊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被上诉人马祥林、被上诉人田军、一审第三人叶卫东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协议》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7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1,24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轩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鼎泰富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魏向阳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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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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