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松宁税罚〔2019〕102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宁江区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宁江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宁税罚〔2019〕10264号松原市宁江区鸿运汽修部:(纳税人识别号:92220700MA147JQR94)经我局(所)对你(单位)逾期抄报: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2019年5月21日前未抄报所属期4月份开票数据,于2019年6月12日来我局抄报,逾期21日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逾期抄报: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2019年5月21日前未抄报所属期4月份开票数据,于2019年6月12日来我局抄报,逾期21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决定建议处罚款21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宁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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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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