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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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孟宪同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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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357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上诉人-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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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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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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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孟宪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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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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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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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49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孟宪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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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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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宪同、原审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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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357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上诉人-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 孟宪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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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终3357号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宪同、原审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民事判决,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3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孟宪同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上诉人孟宪同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上诉人孟宪同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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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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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宪同、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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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357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上诉人-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 孟宪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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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3357号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宪同、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13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47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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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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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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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 | 姓名权纠纷 |
原告- 孟宪同 被告- 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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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判项;2.由孟宪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则视为送达。特此告知。535798312020-09-2418:51:46:226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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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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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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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孟宪同 被告- 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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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孟宪同办理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孟宪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两被告负担(由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5605052020-09-1116:29:18:657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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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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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497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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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49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孟宪同 被告- 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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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0497号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宪同与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孟宪同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工资18586.54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孟宪同2019年5月垫付的审计办卡及充值费用563.25元;三、驳回原告孟宪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4181742020-07-0315:40:06:518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2019)粤0106民初40497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电话:830085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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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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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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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 | 姓名权纠纷 |
原告- 孟宪同 被告- 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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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宪同与被告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3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3673142020-06-0317:23:20:742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2020)粤0106民初14503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联系人:朱爱玲、李吉思电话:83008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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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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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497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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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49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孟宪同 被告- 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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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0497号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1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0378482020-01-1916:03:46:0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2019)粤0106民初40497号孟宪同与广州市联核攻源科技有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联系人:陈秀钗、李吉思电话:830085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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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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