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良田粮食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东郊凉亭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悟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最高法民申50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1-05-06
    2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玉溪紫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402执1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09-02
    3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民终4146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06 2020-09-01
    4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云南币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2执85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05-11
    5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11民初2422号 -

    起诉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0-02-13 2020-03-27
    6

    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民终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3-20
    7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方家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11执6092号 刑事

    申请执行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9-11-28 2020-02-03
    8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王寿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11执6093号 侵权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9-11-28 2020-02-03
    9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王雪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11执6096号 刑事

    申请执行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9-11-28 2020-02-03
    10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云南币森商贸有限公司、孙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12民特790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云南币森商贸有限公司
    孙忠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9-10-12 2019-10-2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云01执异591号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执异5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与贵州开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591号执行裁定书:准许异议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1-10-18
    2

    (2021)云01执恢143号 收起

    ... 展开
    (2021)云01执恢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天兴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贵州梧溪粮油有限公司 贵州梧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执恢143号贵州天兴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梧溪粮油有限公司、贵州梧溪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天兴实业有限公司、余端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书面申请,依法委托昆明诚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白云镇白云村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证号为:黔(2015)平坝区不动产权第0000016号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编号为:诚房评报字(2021)司第06-040号,评估总价值为4528897元,报告出具日起为2021年6月18日。因本院无法联系上你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中设计有关财产评估、变卖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执他字第14号)。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请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1-09-06
    3

    (2020)云0102民初1953号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2民初1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公民身份号码。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 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农垦设计院栋 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RCL。经营者 张丽仙 公民身份号码 赵宗辉 女 汉族 年月日生 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方旺社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内幢 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白沙村 当事人-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被告- 赵宗辉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953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方旺社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内2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LR6C31L。经营者:张丽仙,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农垦设计院1栋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510161549。被告:赵宗辉,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白沙村14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10083795。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与被告赵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的经营者张丽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宗辉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宗辉系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龙院八甲72号铺面“昆明市五华区宗辉大米店”的经营者。因经营需要,被告一直都向原告购买大米用于日常零售。基于日常生意往来的习惯和信任,原告也并没有要求被告做到现款现货。2019年2月13日,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将价值22450元的大米交由平时负责货运的范彩旭送给了被告,并得到了被告的认可。但被告收到货物后便不再联系原告,原告多次索要,并报警处理,被告均不予理睬,至今仍没有支付货款。经查,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将个体户进行了注销,因此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赵宗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3日,原告出具一份“销售清单”载明水晶鱼秋天小町金额13200元、生态米4400元、大丰收4850元,合计22450元。该销售清单载明客户名为赵宗辉,经手人为范彩旭。另查明,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者张丽仙配偶淘金曾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多次订购大米并支付大米货款,2019年2月14日,淘金通过微 收起

    ... 展开
    2020-08-14
    4

    (2020)云0102民初1953号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2民初19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赵宗辉 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白沙村 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 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农垦设计院栋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方旺社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内幢 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 张丽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RCL。经营者 年月日生 汉族 当事人- 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 被告- 赵宗辉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953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方旺社区昆明良田粮食转运有限公司内2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LR6C31L。经营者:张丽仙,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农垦设计院1栋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510161549。被告:赵宗辉,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白沙村146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010083795。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与被告赵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的经营者张丽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宗辉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宗辉系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龙院八甲72号铺面“昆明市五华区宗辉大米店”的经营者。因经营需要,被告一直都向原告购买大米用于日常零售。基于日常生意往来的习惯和信任,原告也并没有要求被告做到现款现货。2019年2月13日,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将价值22450元的大米交由平时负责货运的范彩旭送给了被告,并得到了被告的认可。但被告收到货物后便不再联系原告,原告多次索要,并报警处理,被告均不予理睬,至今仍没有支付货款。经查,被告于2019年4月26日将个体户进行了注销,因此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赵宗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3日,原告出具一份“销售清单”载明水晶鱼秋天小町金额13200元、生态米4400元、大丰收4850元,合计22450元。该销售清单载明客户名为赵宗辉,经手人为范彩旭。另查明,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者张丽仙配偶淘金曾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多次订购大米并支付大米货款,2019年2月14日,淘金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发送“大丰收1吨、生态米1吨、水晶鱼秋天小町3吨”。2019年3月3日,淘金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发送“2.13米款22450元。昨天没来拉米?”。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款项2450元。被告系昆明市五华区宗辉大米店的经营者,昆明市五华区宗辉大米店于2019年4月26日注销。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销售清单,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宗辉大米店供应大米的事实,虽然昆明市五华区宗辉大米店已于2019年4月26日注销,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已支付款项2450元,则剩余货款20000元被告应当支付。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宗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西轩粮食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赵宗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0-08-1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