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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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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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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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敏、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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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武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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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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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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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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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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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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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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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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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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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二商、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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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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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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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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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安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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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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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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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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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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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京0102民初120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二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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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7-04-18 |
2 | (2016)京0102民初120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二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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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G31 | 2017-04-18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二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 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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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6-12-15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二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 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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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6-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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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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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 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 兰淑华 程学数 胡江华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 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 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武和平 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三亻毛 万瑞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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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423号】,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423号、(2019)赣01民初4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一月八日联系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第七团队(民二庭)周雪、敖付绥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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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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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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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 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 兰淑华 程学数 胡江华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 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 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武和平 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三亻毛 万瑞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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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423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本金7000万元;二、限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利息50500元,后期利息应自2016年3月1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7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406.4万元;四、被告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在最高额8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9408元,由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97052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82356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7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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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3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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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 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 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三亻毛 程学数 武和平 兰淑华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 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万瑞琳 胡江华 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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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诉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423号】,本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直接送达你们,均未送达成功,为保障你方权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6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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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4 |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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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4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被告- 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 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三亻毛 程学数 武和平 兰淑华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 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万瑞琳 胡江华 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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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瑞州陶瓷有限公司、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三亻毛、程学数、武和平、兰淑华、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鹏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琳、胡江华、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423号】,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全部清收目标款项人民币8128万元及利息50500元(自2016年3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迟延支付210万元的利息),且自2016年6月11日起以剩余全部清收目标款项812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5.6%/360)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127083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6.4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所实现的债权在最高额8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应向原告偿还的剩余全部清收目标款项人民币812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在最高额8500万元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偿还的剩余全部请收目标款项人民币812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7、因本案诉讼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本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直接送达你们,均未送达成功,为保障你方权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诚信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2019年11月7日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周雪联系电话:0791-8816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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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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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平、冷素娥、梅自强、袁爱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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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民初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 被告- 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黄雪平 冷素娥 梅自强 袁爱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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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袁爱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平、冷素娥、梅自强、袁爱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借款本金14999664.5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其中截止2016年12月12日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为634846.8元,自2016年12月13日起,以14999664.57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算罚息,直至该借款本金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可以与被告梅自强、袁爱瑛协议,以权证号为高房权证筠字第0003338号的房屋所有权和权证号为高国用(95)字第9-151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申请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后,在182.39万元债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扣除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后超过182.39万元债权的部分归被告梅自强、袁爱瑛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1500万元债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梅自强、袁爱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950元,由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98950元,由被告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梅自强、袁爱瑛共同负担2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赣09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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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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