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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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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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925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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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3-31 |
2 |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蔡炳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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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行终369号 | 其他(城建) |
上诉人-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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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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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铁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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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行终359号 | 其他(城建) |
上诉人-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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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03 |
4 |
黄天助、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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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1569号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柳孙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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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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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旭与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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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4行初58号 | 其他(城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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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9-02 |
6 |
蔡炳远与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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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4行初38号 | 其他(城建) |
原告-蔡炳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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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2-15 |
7 |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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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5398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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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2-28 | 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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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辉、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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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1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清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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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03 | 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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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合益吹塑制品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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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5400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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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12-04 | 2021-01-15 |
10 |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鑫旭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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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终725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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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19-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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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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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204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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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垃圾处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6176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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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2 |
[裁判文书]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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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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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3764835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垃圾处理费及相应滞纳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日承办法官:许鸿源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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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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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8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曾国良 被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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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国良与被告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82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曾国良起诉请求判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福建省祥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把其经手收取被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的307933.19元[包括工程款200000元(以最终对账结果为准)、投标保证金50000元、工资保证金57933.19元]支付给原告;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7年12月28日计起;50000元自2017年1月23日计起;57933.19元自2019年6月24日计起,截止起诉之日欠息约计50000元);2、被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在欠付款项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537896.9元;以上款项合计:895830.0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26日9时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康志强联系电话: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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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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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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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99102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11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水费32449元,违约金为108042.4元,共计140491.4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七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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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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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112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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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3764835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锦星泡沫包装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1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答辩状、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自2018年9月至11月所欠水费25630.15元、垃圾费8940.75元及计至起诉时的违约、滞纳金52191.58元,总计86762.4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院印)承办法官:许鸿源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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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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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204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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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宏利染织制衣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204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所欠水费74407.5元、垃圾费27525元及计至起诉时的违约、滞纳金547267.27元,总计649199.7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6日9时30分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梁秋芳联系电话: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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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蔡维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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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468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维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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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蔡维恭(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53****1038):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维恭供用水合同纠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4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所欠水费8380.8元、污水处理费1263.95元、垃圾费1184.25元及计至起诉时的违约、滞纳金30921.79元,总计41750.79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龚寿庆书记员:许静雅联系电话: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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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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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5398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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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49099102J):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539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水费32449元,违约金为108042.4元,共计140491.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月9日10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八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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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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