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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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奉节县成昌矿产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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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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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奉节县富强发展有限公司,高正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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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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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正冰,高琳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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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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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黎国号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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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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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传金,刘大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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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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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冉茂林,许登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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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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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应菊,李远英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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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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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付恩,张贵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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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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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应唯,李书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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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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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三霖,奉节县宏发养殖场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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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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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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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236执8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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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执8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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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渝0236执897号陈玲、田由海、孔宪军、陈琳、陈正容、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你与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6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736578.1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166元、申请执行费9766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账户名称:奉节县人民法院账号:3801010120010015206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联系人:陈劲松联系电话:81760826本院地址: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156号邮编:40469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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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2 |
(2018)渝0236民初24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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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24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谭生武 金礼珍 谭双林 向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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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生武、谭双林: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谭生武、金礼珍、谭双林、向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6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谭生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309159.87元,并自2018年5月23日起以309159.8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资金占用费至该代偿资金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谭生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被告金礼珍、谭双林、向林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谭生武应偿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38元,由被告谭生武、金礼珍、谭双林、向林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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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3 |
(2018)渝0236执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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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执7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吴红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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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执791号吴红燕: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吴红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6)渝0236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6执7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被执行人吴红燕所有的坐落于奉节县兴隆镇回龙村3社39号1幢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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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4 |
(2018)渝0236执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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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执7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赵本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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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执791号赵本爱: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赵本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6)渝0236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6执79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被执行人赵本爱所有的坐落于奉节县长安乡川前村5社64号1幢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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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5 |
(2018)渝0236民初13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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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3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田由海 陈正容 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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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1353号田由海、陈正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6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本金684721.16元和资金占用费44357元,并自2018年4月2日起以684721.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费至代偿本金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服务费7500元;三、原告对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15456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已实现质权);四、原告对被告孔宪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XX号XX单元XX房屋(产权证号:奉节房地证2005字第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田由斌、被告陈玲所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2字第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田由海、陈正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陈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债务在348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66元,由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孔宪军、陈琳、田由海、陈正容、陈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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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6 |
(2017)渝0236民初4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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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483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白文平 被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莫晓莉 莫晓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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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36民初4832号莫晓莉:本院受理白文平诉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莫晓莉、莫晓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36民初483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白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文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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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7 |
(2018)渝0236民初24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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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24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谭双林 谭生武 向林月 金礼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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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2415号谭双林、谭生武: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双林、谭生武、向林月、金礼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生武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309159.87元,并从2018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2、判令被告金礼珍、谭双林、向林月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9日下午16: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2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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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8 |
(2018)渝0236民初13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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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3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 孔宪军 陈琳 田由海 陈正容 陈玲 田浩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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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1353号田由海、陈正容: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孔宪军、陈琳、田由海、陈正容、陈玲、田浩合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资金本金684721.16元和资金占用费44357元(计算至2018年4月1日),并从2018年4月2日起以684721.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代偿资金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行使追偿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7500元;3、确认原告与对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剩余保证金15456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4、确认原告对被告孔宪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田由斌(被告陈玲、田浩合继承)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田由海、陈正容对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的债务和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被告陈琳对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的债务和律师服务费在34.8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出庭诉讼,本院则依法缺席进行审判。特此公告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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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9 |
(2018)渝0236执7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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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执7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益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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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渝0236执791号吴红燕: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本益、谢作梅、重庆市益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吴红燕、赵本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被申请人赵本益、赵本爱、吴红燕、谢作梅支付申请人律师费26000元。2、案件受理费17060元、案件执行费14627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市益爱大鲵养殖有限公司、赵本益、赵本爱、谢作梅、吴红燕负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特此通知。执行员:田正林联系方式:81760825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户名:奉节县人民法院账号:3801010120010015206003978开户行:重庆农商行奉节支行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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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
10 |
(2017)渝0236民初46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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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464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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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236民初4649号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36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1882956.4元,并从2017年9月27日起以188295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22000元。三、被告张军、周凤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款项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主文一、二债权范围内,就被告张军、周凤在被告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五、被告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享有的奉节县公平镇桂坝村14社的养殖场土地及设施设备价值范围内就原告享有的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部分对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9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勤坤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军、周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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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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