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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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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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7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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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2 |
2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明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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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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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2 |
3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淮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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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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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4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杨赐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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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3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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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5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榃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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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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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6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何军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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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9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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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22 |
7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剑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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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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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2 |
8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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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2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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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2 |
9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明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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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30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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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2 |
10 |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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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1民初129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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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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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10民初1759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唐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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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8-09 |
2 | (2019)浙0110民初1876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车英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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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8-09 |
3 | (2019)浙0110民初1873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阮麒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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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8-09 |
4 | (2019)浙0110民初1874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焦超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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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48 | 2020-08-09 |
5 | (2019)浙0110民初1524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曾庆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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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69 | 2020-06-30 |
6 | (2019)浙0110民初147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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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5-17 |
7 | (2019)浙0110民初1479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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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5-17 |
8 | (2019)浙0110民初1479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宫超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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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5-17 |
9 | (2019)浙0110民初147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辜应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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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5-17 |
10 | (2019)浙0110民初1482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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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16 | 2020-04-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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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90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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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9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邓成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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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905号之一邓成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93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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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2 |
(2021)浙0110民初193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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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9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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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934号之一陈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黑色iPhone7手机(内存32G,IMEI号为355343088231928);二、被告陈莹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147.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莹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21.7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止,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归还手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3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陈莹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陈莹负担49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5-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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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3 |
(2021)浙0110民初19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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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9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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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金色苹果手机一部(内存64G,IMEI号为355409079299818);二、被告陈创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76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创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44.8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2日至归还手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陈创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创负担。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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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4 |
(2021)浙0110民初12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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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方展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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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展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展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方展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红色苹果7手机一部(内存128G,IMEI号为355831083332477);二、被告方展辉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826.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方展辉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46.76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止,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归还手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方展辉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方展辉负担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展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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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5 |
(2021)浙0110民初12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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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姜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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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姜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红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内存128G,IMEI号为355839087380236);二、被告姜宇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57.77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5日至归还手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姜宇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姜宇负担。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姜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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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6 |
(2021)浙0110民初1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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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曹双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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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双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双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曹双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亮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内存128G,IMEI号为355343087372939);二、被告曹双海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8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曹双海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92.94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0日至归还手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曹双海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曹双海负担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曹双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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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7 |
(2021)浙0110民初1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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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义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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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义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义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江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红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内存128G,IMEI号为355834086379099);二、被告江义龙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305.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江义龙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686.45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5日至归还手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江义龙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江义龙负担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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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8 |
(2021)浙0110民初1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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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阮国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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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国滔: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国滔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阮国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亮银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内存128G,IMEI号为359175076924106);二、被告阮国滔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943.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阮国滔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84.56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8日至归还手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阮国滔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元,被告阮国滔负担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阮国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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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9 |
(2021)浙0110民初12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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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3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何翀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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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翀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翀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翀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亮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内存128G,IMEI号为355374089281653);二、被告何翀浩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2080.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何翀浩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25.55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3日至归还手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何翀浩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元,被告何翀浩负担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翀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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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10 |
(2021)浙0110民初12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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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24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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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0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内存128G,IMEI号为355842086018120);二、被告金龙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215.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金龙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64.26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2018年7月15日至归还手机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金龙支付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金龙负担50元。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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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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