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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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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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执恢1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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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5 |
| 2 |
高辉、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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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05民初359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高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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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8-31 |
| 3 |
郭庆、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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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82民初207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郭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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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23 |
| 4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与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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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23民初23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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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18 |
| 5 |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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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23民初9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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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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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泽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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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11执保2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营口泽源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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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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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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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3执保3号 | - |
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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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24 |
| 8 |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牌县国道贰零柒线五里牌段一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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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123财保2号 | - |
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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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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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库区移民开发服务中心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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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24财保1号 | - |
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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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1-21 |
| 10 |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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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23财保1号 | - |
申请人-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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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1-2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川0104民初398号原告颜朝南与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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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颜朝南 被告-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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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398号原告颜朝南与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朝南支付尚欠借款本金80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颜朝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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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
| 2 |
(2018)川0104民初9769号原告颜朝南与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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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97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颜朝南 被告-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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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9769号原告颜朝南与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朝南支付尚欠借款本金80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颜朝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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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 3 |
原告颜朝南诉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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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3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颜朝南 被告-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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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398号原告颜朝南诉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佳沃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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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 4 |
[裁判文书]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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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7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淑满 被告-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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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淑满与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淑满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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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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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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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7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淑满 被告- 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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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淑满与被告辽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7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杨淑满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佰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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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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